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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 被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於抗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4年8月29日始行提 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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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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