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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品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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