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迅捷開發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0,949元,依起訴日之民國94年9 月9 日台北外匯美元對新臺幣匯率1:32.75 ,經折算為新臺幣2,323,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