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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迅捷開發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0,949元,依起訴日之民國94年9 月9 日台北外匯美元對新臺幣匯率1:32.75 ,經折算為新臺幣2,323,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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