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楊智勝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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