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李瑜娟
- 當事人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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