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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玉膳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臺北市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民國94年10月28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4年12月5 日及95年1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5年3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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