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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上訴人
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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