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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原告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
被告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被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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