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被告
- 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煌進
- 被告
- 王銘賢
劉素敏
賴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銘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煌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