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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趙傳寶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告
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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