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告
吉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維艾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4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