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王本源
- 當事人瑩慶光電有限公司、樓、三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朱振明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育玲律師 被 告 三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原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 583 巷21號」,惟已於94年6 月2 日決議變更為「台中市○區○○街16號1 樓」,並修改公司章程,於同年月14日向原管轄之台北市政府為變更登記申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被告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嗣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再於94年7 月11日變更為台中市○○街16號1 樓),本件經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台北市○○區○○路583 巷21號」一址為送達,,亦經由郵務送達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於94 年6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主事務所已非設於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三、另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董事長韓樹豪,已於94年6 月1 日辭任董事長,並經被告於同年月2 日改選陳嘉平為董事長,是原告起訴前本件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尚無承受訴訟問題,而原告業已將原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更正為陳嘉平,本件程式核無不合,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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