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山柏那領帶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珠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山柏那領帶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上訴人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上訴人珠江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