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號
- 原告
- 東霖電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慧玫
- 統一編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088,77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49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49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