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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告
東霖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慧玫
統一編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088,77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49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49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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