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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韓商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戊○○
被告
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理人
庚○○ ○○○○○
被告
癸○○ ○○○○
被告
壬○○ ○○○○○
被告
辛 ○○○○ ○○
被告
乙○○○○○○ ○
被告
丁○○○○○○○○
被告
甲○○ ○○○○
被告
丙○○○ ○○○○
被告
庚○○ ○○○○○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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