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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惟查原告於民國94年3月1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8,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尚欠新臺幣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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