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號
- 原告
- 勁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惟查原告於民國94年3月1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8,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尚欠新臺幣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