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7號
- 原告
- 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3
2,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