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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7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告
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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