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中國生化製藥
- 原告
- 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被告
-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勵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汎泉律師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