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告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中國生化製藥
原告
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金樺律師
複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