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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乙○○

      甲○○

      丁○○

      戊○○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訴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 月2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2 月13日、96年2 月23日、96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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