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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告
立太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7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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