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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
    蘇忠雄、張培盛

  • 原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忠雄 被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盛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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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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