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 原告
- 普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