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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告
勝順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勇
被告
長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同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租約關係所生之爭執,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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