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2號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83,512 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