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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后健慈

  • 原告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訴訟代理人 徐士強 被   告 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后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承諾書乙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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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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