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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請人
羊順主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31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38,800元 │BE0000000 │93年12月15日 ││ │縣淡水鎮基督長老會│合作社中正分社 │ │ │ ││ │淡水國語禮拜堂王榮│ │ │ │ ││ │主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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