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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方彬彬

  • 當事人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婷婷 ┌───────────────────────────────────────────────────┐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12,915元 │FV0000000 │93年12月1日 │ │ │司 │行 │ │ │ │ ├─┼─────────┼─────────┼─────────┼─────────┼─────────┤ │2│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6,300元 │LC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3│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15,0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4│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9,1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5│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450,000元 │LC0000000 │93年11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6│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2,500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7│鉅彥實業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245元 │LC0000000 │93年12月30日 │ │ │鉅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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