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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請人
進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5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浩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汐│1,134元 │AU0000000 │93年12月20日 ││ │司 │止分行 │ │ │ │├─┼─────────┼─────────┼─────────┼─────────┼─────────┤│2│合昌鋼模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汐止分│12,852元 │HA0000000 │94年1月7日 ││ │司 │行 │ │ │ │├─┼─────────┼─────────┼─────────┼─────────┼─────────┤│3│頌琦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4,284元 │NC0000000 │93年10月30日 ││ │ │分行 │ │ │ │├─┼─────────┼─────────┼─────────┼─────────┼─────────┤│4│鴻崎塑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2,142元 │CK0000000 │93年11月20日 ││ │司高志宗 │行 │ │ │ │├─┼─────────┼─────────┼─────────┼─────────┼─────────┤│5│旭申塑膠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1,915元 │CK0000000 │93年12月25日 ││ │邱應宗 │行 │ │ │ │├─┼─────────┼─────────┼─────────┼─────────┼─────────┤│6│祐興塑膠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7,661元 │CK0000000 │93年12月20日 ││ │司 │行 │ │ │ │├─┼─────────┼─────────┼─────────┼─────────┼─────────┤│7│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雙連分│1,890元 │GG0000000 │94年1月7日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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