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優力福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74號聲 請 人 優力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雨呈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0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優力福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淡│11,500元 │QH0000000 │93年3月31日 │ │ │甲○○ │水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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