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今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3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今翰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126,000元 │AA0000000 │94年5月10日 ││ │來發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