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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自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77號聲 請 人 自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婷婷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8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振泰汽車有限公司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42,400元 │SCA0000000 │94年8月25日 │ │ │文彬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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