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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宇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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