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丁○○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金律師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