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建宏即錸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