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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曾紅柑即泰瑞工程行
被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發包承攬契約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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