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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億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璋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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