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釗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8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8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