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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4,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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