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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2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小瑩劉穎怡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27號

抗告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藍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選任丙○○為相對人藍波通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是如有限公司之董事,有死亡、辭職、當然解任、遭法院假處分或消極不行使職權之情形,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向法院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即法定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3年1 月13日死亡,另股東張慶宗亦於94年4 月16日死亡,另有登記股東僅張升山一人,且未經改選董事,而該公司又無經理人之設置,然抗告人有送達各種稅捐文書之需要,乃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而該公司如對稅捐核定有所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此為該公司之業務,顯有處理之必要,是抗告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非為聲請人自己之利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為有限公司,現登記董事為乙○○,股東為張慶宗及丙○○,各登記出資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00 萬元、600 萬元及1,200 萬元,嗣乙○○已於民國93年1 月11日死亡,並未另行選任董事,亦無經理人之設置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董監事資料查詢報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乙○○已因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且該公司迄未另行選任董事,致無可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職務。

㈡相對人為營利之公司法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35條第1 項、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負有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其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或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怠報金、滯報金及滯納金,並應加計利息給付。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0條、第35條及第38條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送達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或代理人;逾期繳納稅金者,應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不服,得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公司,其代表人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該公司遭受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之不利益,並得為公司收受稅捐稽徵應送達之各項文書,進而對不服之核定稅捐處分或決定尋求救濟,降低產生損害及損害擴大之可能,公司如因無代表人或代表人死亡、辭職、當然解任、遭法院假處分或消極不行使職權之情形,為使能適當採取有利公司之行為或避免公司遭受損害,自有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稅捐機關因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無代表人或代表人不為、不能行使職權,致未能按時申報營業額及繳納稅款,或應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無從送達,恐有不利於該公司之虞時,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自屬利害關係人,於法並無不合。是本件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乙○○因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又未再依法選任,且無經理人,致相關稅捐稽徵文書無從送達,抗告人執上情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當可許之。原裁定以抗告人係為自己之利益而聲請,非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因認與首揭規定意旨不符為理由,駁回其聲請,尚有未洽。

㈢茲審酌相對人公司現登記股東僅有乙○○、張慶宗及丙○○3 人,除乙○○已經死亡外,另名股東張慶宗亦已於94年4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即現在包含乙○○、張慶宗繼承人在內之相對人公司股東,僅丙○○1 人為自己出資經營該公司之股東,堪認以現有股東情況酌量,應以丙○○對該公司業務較有瞭解,而該公司既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自以選任對公司業務熟悉之股東丙○○擔任為適當,爰以此裁定選任丙○○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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