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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22號

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022號

聲請人
美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債務人
昍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二段第二行後段「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第三段第一行「嗣相對人」簽立支票4 紙及同段第四行「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應更正為「嗣債務人」簽立支票4紙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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