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022號
- 聲請人
- 美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債務人
- 昍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二段第二行後段「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第三段第一行「嗣相對人」簽立支票4 紙及同段第四行「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應更正為「嗣債務人」簽立支票4紙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