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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
    游良福

  • 原告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良福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 黃韻如律師 檢 查 人 蔡志堅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堅會計師為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其報酬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元,並應由聲請人於柒日內如數繳納予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 313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為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人,請其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並請其註明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在案。茲據檢查人陳報酬金數額為合計新台幣(下同)32 萬 元,檢查人並聲請本院核定由相對人先行預付等語。 三、經核檢查人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包括⑴檢查工作規劃;⑵聲請重整事項有關資料蒐集、分析;⑶財務報表、資料分析、核算、比較;⑷現場調查、監督財產盤點;⑸檢查、觀察及人員詢問;⑹帳冊憑證文件抽核;⑺檢查報告撰寫等項,所需人員含檢查人、助理會計師、助理人員共3人,工作時數100小時,及檢查人執行本件職務之繁簡情形等,認其陳報之報酬數額32萬元尚屬適當,爰裁定命由聲請人於七日內如數繳納予檢查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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