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己○○ 甲○○ 丙○○ 戊○○ 庚○○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八 人 送達代收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