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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請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八人送達代收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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