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庚○○ 甲○○ 丙○○ 己○○ 辛○○ 聲 請 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八 人 代 理 人 林耀泉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丁○○ 相 對 人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重整准駁裁定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9日收受聲請人之重整聲請,茲因檢查人之調查程序尚未完成,惟上開120 日重整准駁裁定期間將於94年12月17日屆滿,有延長30日之必要。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