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聲請人
-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聲請人
-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八人代理人
- 林耀泉 律師
- 上八人代理人
- 王嘉斌 律師
- 上八人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重整准駁裁定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9日收受聲請人之重整聲請,茲因檢查人之調查程序尚未完成,惟上開120 日重整准駁裁定期間將於94年12月17日屆滿,有延長30日之必要。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