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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楊智勝

  • 當事人
    庚○○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庚○○ 甲○○ 丙○○ 己○○ 辛○○ 聲 請 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八 人 代 理 人 林耀泉 律師 丁○○ 相 對 人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重整准駁裁定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9日收受聲請人之重整聲請,並於同年12月7 日裁定重整准駁裁定期間自同年12月18日起延長30日,惟延長期間已於95年1 月16日屆滿,檢查人聲請再次展期,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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