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聲請人
-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聲請人
-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八人代理人
- 林耀泉 律師
- 上八人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業已調查完畢提出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檢查人與相對人之協議(已約定分期支付報酬)及聲請人之意見,認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