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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請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請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八人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上八人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業已調查完畢提出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檢查人與相對人之協議(已約定分期支付報酬)及聲請人之意見,認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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