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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楊智勝

  • 當事人
    庚○○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庚○○ 甲○○ 丙○○ 己○○ 辛○○ 聲 請 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八 人 代 理 人 林耀泉 律師 丁○○ 相 對 人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業已調查完畢提出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檢查人與相對人之協議(已約定分期支付報酬)及聲請人之意見,認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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