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庚○○ 甲○○ 丙○○ 己○○ 辛○○ 聲 請 人 冠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達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彥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八 人 代 理 人 林耀泉 律師 丁○○ 相 對 人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檢 查 人 沈維揚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人業已調查完畢提出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檢查人與相對人之協議(已約定分期支付報酬)及聲請人之意見,認檢查人沈維揚會計師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