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
- 原告
- 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沐霖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誠律師
- 被告
-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張 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九九三七四號「整片式封膠裁切之記憶卡封裝製程及製品」發明專利權提起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第199374號「整片式封膠裁切之記憶卡封裝製程及製品」發明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業經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 月2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該局94年11月10日(94)智專三(二)04066 號復函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發明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