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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王本源

  • 當事人
    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沐霖 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律師 被   告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張 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九九三七四號「整片式封膠裁切之記憶卡封裝製程及製品」發明專利權提起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第199374號「整片式封膠裁切之記憶卡封裝製程及製品」發明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業經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 月2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該局94年11月10日(94)智專三(二)04066 號復函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發明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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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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