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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
    丙○○、乙○○、甲○○

  • 原告
    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律師 參 加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吉玉成律師 被   告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原告第199374號專利權舉發案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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