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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

聲請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吉玉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9第1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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