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聲 請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吉玉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9第1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