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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林昱瑩律師 丁○○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翁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受侵害之新型第201747號新型專利權業經第三人提起舉發案,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上開行政機關所認定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依據,故於民國95年6 月19日裁定在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經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於97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本件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由本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判斷,故停止訴訟程序之理由業已消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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